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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_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令第18号

雪径 2007-03-01 00:00:00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
本办法经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审议通过,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国家税务总局1998年12月15日印发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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