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2016年第23号 )第二条“增值税发票开具”第六款规定:按照营改增有关规定,应税行为有扣除项目的试点纳税人,其应税行为年应税销售额按未扣除之前的销售额计算。